一.招訓對象及繳費標準: 
(一)一般失業勞工:需負擔個人受訓經費的20%,餘80% 由政府補助培訓單位。
(二)特定對象 (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獨力負獨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等失業者:
    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之單一
    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
    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五)經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有職訓推介單報名參訓者優先錄訓。

二.報名方式:
(1)洽詢各職訓班承辦單位
(2)全國職訓e網(http://www.etraining.gov.tw

三.報名甄試:
(1).訓練單位受理報名後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甄試,甄試方式、
    時間及地點由訓練單位另行通知報名者。
    (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實作、體力測驗、職業性向、職業人格測驗或其他綜合方式)。
(2)經甄選合格者,應將其最近二年內之參訓紀錄納入綜合考量,
    以持有推介單者優先錄訓(需參加甄試),無推介單而具有特定對象身分者,
    為第二優先錄訓;其他身分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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