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因應社會及國家經濟發展,提昇勞工就業技能,辦理勞工職業訓練,使勞工獲得專業技能,促進就業。
二、招訓對象:
(一)具就業意願之失業或待業者,性別不拘,年齡15~65歲,並符合各職類報名學歷資格者,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及適合各項招訓職類訓練體能者(在職勞工不接受報名);惟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並持有就服機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經甄試後優先錄訓。
(二)取得居留權或工作許可之新移民(含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三、招訓職類:
班別 |
訓練時數(小時) |
招訓人數(人) |
訓練期間 |
受訓資格 |
訓練目標及課程內容 |
未來就業出路 |
備註 |
網 路 創業班 |
275 |
30 |
99.03.10 ~ 99.04.29 |
高中(職)以上畢業 |
1.訓練目標:訓練學員熟悉電子商務及簡易網頁設計與基本架站專業知識,具備網頁設計、電子商務原理及網路行銷企劃專業實務能力與行銷創業能力。 2.課程內容:創意思考、營運計畫書撰寫、網路行銷實務、網路開店實務、網拍經營實務、網際網路概論、網頁製作與網路應用、網路創業專題製作、綜合應用實習、實務研習。 |
網頁設計或電子商務網路拍賣、網路銷售SOHO族、網路商店行銷、企業產品行銷規劃設等行業。 |
具備電腦基礎者 |
網路架設實務班
|
300 |
24 |
99.03.10 ~ 99.05.04 |
高中(職)以上畢業 |
1.訓練目標:藉由所學之技術從事網路建置、維護等相關事業 2.課程內容:網路原理及網際網路應用、網站介紹、Windows伺服器應用、Linux伺服器應用、網路安全防護、企劃書撰寫、網路原理及網際網路應用實習、Windows伺服器應用實習、Linux伺服器應用實習、網路安全防護實習、專題製作。 |
電腦維修工程師、網路工程規劃架設、系統規劃與管理等多元化的工作。 |
具備電腦組裝或系統軟體安裝基礎者 |
四、報名日期:99年1月20日0時至1月28日24時截止。
五、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內,
至全國職訓e網(http://www.etraining.gov.tw)或本中心網站(www.svtc.gov.tw)/訓練課程。步驟如下:
方式一.職訓e網報名:
1.輸入http://www.etraining.gov.tw 進入職訓e 網。
2.功能選項中「職訓課程資訊」 → 課程查詢」 → 訓練性質勾選R職前訓練,訓練區域勾選R南區職訓中心R高雄市 → 立即查詢
3.點選欲報名之「訓練班別課程」,瀏覽課程介紹,點選「我要報名」,登入會員(如未加入會員者請先加入會員)
4.勾選報名課程→ 送出報名資料 → 請先確認個人資料,再送出報名資料,即完成報名手續。
※未加入職訓e網會員者:
請先加入會員,賡續報名步驟請由2、3、4步驟操作。
輸入之「密碼」請自行牢記,俾便日後查詢課程及報名等使用。
方式二.本中心首頁報名:
1.輸入http://www.svtc.gov.tw 本中心網站,點選「訓練課程」→ 簡章-職訓開班資訊
2.點選欲報名之「訓練班別課程」,瀏覽課程介紹,點選「我要報名」,登入會員(如未加入會員者請先加入會員)
3.勾選報名課程 → 送出報名資料 → 請先確認個人資料,再送出報名資料,即完成報名手續。
(二)至本中心報名:本人或委託親友填妥報名表於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8時至17時)逕送本中心服務台登記受理,由本中心服務人員代為登錄網路報名表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持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者,不可自行網路報名,須於報名期間內將相關資料繳交至本中心教務課(教學股)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中心接受在營國軍屆退官兵函送荐訓者,請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93.12.28日共同會銜函頒之「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及95年7月3日函轉國防部「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補充規定」,需由其服務單位主管編階為少將(含)以上之單位荐送,不接受個別報名。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國防部於96年4月23日以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發布第9條修正規定「荐訓單位出具荐訓證明文件,交由參訓官兵檢附該證明文件於各職訓中心訓練班次招生報名期間內逕至職訓中心報名參訓,逾期不受理;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負篩選之責」辦理。
(五)精神障礙者報名,應由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轉介。若隱瞞事實未經轉介而於訓練期間發病者,一律退訓,並追究賠償責任。
(六)為有效運用及避免浪費訓練資源,曾在各(含本中心)職訓機構(含委訓)參加職業訓練者,2年內不得選擇曾參訓之同職類為報名志願。
(七)甄試通知單於99年2月3日前寄發並於本中心網頁公布試場、甄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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